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县委县政府任命的科级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县委组织部任命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本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通过本单位公开竞聘产生人选,并按规定程序择优聘任的一种选拔任用办法。
第四条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竞聘上岗应在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以及经市人社局核准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内(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数额进行设置。
第二章 范围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竞聘上岗岗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通过竞争确定岗位聘用人选:
(一)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三)聘用合同到期,需要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四)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下列岗位不列入竞聘上岗范围:
(一)涉密岗位和按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管理的岗位;
(二)所需资格条件特殊不宜竞聘的岗位;
(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
(四)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
(五)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第八条竞聘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将竞聘上岗作为选人用人的基本规范之一。
第三章 条件
第十条参加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守工作岗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竞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竞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所竞聘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
(五)竞聘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第十一条管理岗位除符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首聘十级职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属干部身份或持有报到证的国家任务生;非干部身份或非国家任务生首聘十级职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或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并要求所在的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县人社部门同意。
(二)首聘九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须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工作;或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并且要取得县委组织部、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或要求所在的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县人社部门同意。
(三)首聘七级、八级职员应具有县委县政府的任职文件,或八级职员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除符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具体条件:
1.正高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三级岗位,须在四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2.副高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五级岗位,须在六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七级岗位工作6年以上;任六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3.中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八级岗位,须在九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十级岗位工作6年以上;任九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4.初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十一级岗位,须在十二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在十三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任十二级岗位,须在十三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首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0级岗位;有硕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1级岗位;有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2级岗位;有本科、大专和中专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3级岗位。学位、学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其他条件:
1.资格要求:专业技术各岗位等级必须按相关规定取得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须按获得职称资格当年的政策规定取得有效成绩(免试除外)。
2.继续教育:按照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必须累计达72学时以上(行业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其中规定的公需科目培训须达18学时以上。
第十三条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条件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与所竞聘岗位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竞聘技术工人岗位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
(一)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二)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3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实行竞聘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方案。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制定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竞聘岗位、竞聘范围、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竞聘办法、监督措施、岗位考核等内容。实施方案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部门事前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
(二)公布方案。事业单位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公布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做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竞聘。
(三)公开报名。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也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在同一次竞聘上岗中,一般每人只参与一个岗位的竞聘。
(四)资格审查。事业单位按照竞聘上岗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名单。每一岗位的竞聘人数一般不得低于2人。
(五)综合考评。依据岗位职责和要求,对竞聘人员履行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专业水平和实际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成绩应予以公布。
综合考评一般分类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应结合实际,采取同行考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技术能力考核等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竞争办法。行政领导岗位、管理岗位的竞争,应采取考试考核、演讲答辩或综合运用多种形式进行。
(六)民主测评。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群众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原则上不能聘用。
(七)组织考察。根据综合考评、民主测评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人数一般应多于聘用岗位数。
(八)聘前公示。事业单位根据竞聘上岗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按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九)岗位聘用。通过公示的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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